17 利益團體採取不同的行動策略,追求某些特定目的,以符合成員利益。惟下列何者並非利益團體運用之手段?
(A)遊說
(B)動員組織成員
(C)司法訴訟
(D)參與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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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6), C(52), D(415), E(0) #3460331

詳解 (共 1 筆)

#6497511

(D) 參與選舉→利益團體不會直接的介入政治過程(不會參選,與政黨之區別)

 

※利益團體=壓力團體

 

1.意涵:意指為由一群具有共同目標、利益而聚集而成的人群集體,其運作目的在試圖間接影響政治決策,以符合其特定的政治需求或利益,但不會直接的介入政治過程(不會參選,與政黨之區別)。

 

2.利益團體影響政治的方式(手段)

 

(1)非暴力方式:例如以靜坐、遊行方式表達訴求。

 

(2)司法訴訟(貧窮利益團體所使用的手段):對於一些較貧窮、弱勢的利益團體(例如婦女團體、同婚團體),往往透過司法審判的方式,來針對其認為不公正的社會議題進行判決。例如同婚團體的祁家威聲請同性婚姻釋憲,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屬於違憲,促使我國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國家。

 

(3)遊說(最主要):在利益團體高度發展的國家中,甚至有專業遊說者(大多曾任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以正式(例如國會聽證會)或非正式(例如官商勾結)方式來影響政府決策,此種遊說行為也是鐵三角關係形成的主要原因。

 

(4)政治捐獻(最有效):透過資源及金錢的捐獻(例如政治獻金),來試圖影響特定政黨或政治人物的政治決斷。此途徑雖具高度爭議,卻仍十分常見。例如美國全國步槍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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