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土地登記賠償請求應具備之要件,下列那一項是不正確的?
(A)須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
(B)損害之發生應與所失之利益有關
(C)損害與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須有因果關係
(D)損害之發生,須不可歸責於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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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372), C(60), D(62), E(0) #441684
統計: A(21), B(372), C(60), D(62), E(0) #441684
詳解 (共 2 筆)
#735096
土地登記損害賠承之構成要件:
1.需因登記錯誤遺漏、虛偽
2.需有損害發生
3.損害發生不可歸責於受害人
4.需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與損害之發生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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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5694
B:損害之發生應與【所失之利益】有關
土地法
第68、70、71條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規定如下:
(一)原因: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二)範圍: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土法第68條第2項)
(三)經費: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10%作為登記儲金,專備損害賠償之用。
(四)求償: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五)救濟:損害賠償之請求,如經該地政機關拒絕,受損害人得向司法機關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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