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報載:「2013年6月間,酒駕新制施行後,某國小校長涉嫌酒駕肇事,由於酒測值高達0.73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同時,教育局也停止他的校長職務,並移交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最重可以撤職處分。一旦確定撤職將喪失教育人員資格與退休金,且在移送公懲會後亦不得申請退休。」下列針對報載內容的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移送法辦」指移送交通法庭審理以追訴其刑責
(B)審議懲戒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已改名為「懲戒法院」,隸屬於司法院
(C)「審議懲戒」與「退休審核」之職權屬同一機關
(D)「移送法辦」與「審議懲戒」皆屬行政權之運作
統計: A(412), B(3002), C(306), D(269), E(0) #2797143
詳解 (共 8 筆)
(A)「移送法辦」指移送交通法庭審理以追訴其刑責 (X):題幹提及「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為刑事案件,故由普通法庭審理
(B)審議懲戒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現已改名為「懲戒法院」,隸屬於司法院 (O)
(C)「審議懲戒」與「退休審核」之職權屬同一機關 (X):審議懲戒由懲戒法院負責,退休審核則是銓敘部退撫司
(D)「移送法辦」與「審議懲戒」皆屬行政權之運作 (X):審議懲戒是行政權運作,但移送法辦為司法權的行使
請問 (D)「移送法辦」和「審議懲戒」是行政權運作還是司法權?
怎會有兩種不同答案??
審議懲戒
由懲戒法院負責,行政權運作
(0200328 制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直隸於司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掌管一切公務員之懲戒事宜。
(0230504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直隸於司法院,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掌管一切公務員之懲戒事宜。
(0370330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直隸司法院,掌管公務員之懲戒事宜。
(0740108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
理由
依憲法之規定,公務員之懲戒係司法院之職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自應隸屬於司法院。又該會所掌理者,為全國公務員懲戒事項,亦應有所表明,故就原條文刪除「直隸司法院」之文字;並將「掌管公務員之懲戒事宜」修正為「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
(0820714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
理由
本條不修正。
(1040421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理由
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八十九條第八項已分別明定法官、檢察官之懲戒事項由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是關於法官、檢察官之懲戒應優先適用法官法之規定。為求周延,增訂但書規定本法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
(1080628 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第 1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理由
因應法官法修正將職務法庭移置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該會之職掌事項即含括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職務案件。爰修正部分文字,以資明確。
(1090522 全文修正)
懲戒法院組織法
第 1 條
懲戒法院掌理全國公務員之懲戒及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事項。
理由
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將機關名稱酌作文字修正。又所稱全國公務員之懲戒,自包括法官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官懲戒事項及同法第八十九條第七項之檢察官懲戒事項,併予敘明。
憲法第 77 條 (司法院之地位及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