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服,其救濟方式為何?
(A)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獨任法官行之
(B)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C)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D)一審終結,無任何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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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4), B(2363), C(132), D(54), E(0) #139323

詳解 (共 3 筆)

#184839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一審判決之上訴或抗告)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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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016

小額訴訟程序(以財產權之給付訴訟為限,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10萬以下)

一審: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制) - 民訴§436-23準用§436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制) - 民訴§436-24
民訴§436-30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簡易訴訟程序(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50萬以下)
一審:地方法院簡易庭(獨任制) - 民訴§436
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制) - 民訴§436-1
三審:最高法院(須逾150萬 + 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 原裁定法院許可) - 民訴§436-2 & 民訴§436-3
補充民訴§427②~④:財產權以外之訴訟,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③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④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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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 第一審程序 第四章 小額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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