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經原住民開發並取得耕作權、地上權後,其取得土地所有權之規定為何?
(A)繼續經營滿三年有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B)繼續經營滿三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C)繼續經營滿五年有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D)繼續經營滿五年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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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40), C(37), D(238), E(167) #1483027

詳解 (共 5 筆)

#1676029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第37條 山坡地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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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536

37條文已修改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
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
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各款事業及所有權人
依該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一併徵收。
二、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審認符合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
災後之復原重建用地需求。
三、稅捐稽徵機關受理以原住民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
四、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
政府依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承受之原住民保留地,除政府機關依法撥
用外,其移轉之受讓人以原住民為限。
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之收益,得作為原住民保留地管理、原住民族
地區經濟發展及基礎設施建設、原住民族自治費用,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
條規定之限制。
原住民保留地之所有權取得資格條件與程序、開發利用與出租、出租衍生
收益之管理運用及其他輔導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
關定之。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刪除現行五年繼續經營期間取得土地所有權之限制。
二、增列政府機關得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之情形。 
三、增列國有原住民保留地出租衍生收益排除國有財產法第七條適用之規定。 
四、明確授權辦法規範事項範圍。 
五、修正授權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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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4685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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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693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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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8694
原本題目:17 山坡地範圍內山地保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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