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若學校對學生做出輔導轉學或退學等處分時,依規定應給予學生陳述意見的機會。依上所述判斷,其主要在
強調下列何種原則?
(A)民主程序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比例原則
(D)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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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06), B(774), C(790), D(198), E(0) #841871
統計: A(8206), B(774), C(790), D(198), E(0) #841871
詳解 (共 3 筆)
#1622957
《民主程序原則》
.基於國民主權原則,國家統治權力的發動要得到被統治者或其代表的同意與參與。
. 陳述意見之機會即屬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可參釋字第382號解釋),又稱為民主程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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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7352
理由:
當學校對學生做出輔導轉學或退學等處分時,給予學生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對民主程序原則的體現。這一原則強調在做出可能影響個人權益的決策時,應該遵循透明、公正的程序,並賦予當事人表達意見的權利,確保決策的合理性與公正性。
其他選項的解釋:
- (B) 明確性原則: 此原則強調法律條文或規範應該清晰明確,以避免產生模糊不清的解釋,但與給予陳述機會無直接關聯。
- (C) 比例原則: 主要指在權利限制時,應當考量手段與目的之間的比例關係,這與程序性權利的保障不完全相同。
- (D)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此原則主要針對法律規範中不當聯結或搭配的情況,與學校在處分學生時的程序性保障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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