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訴訟參加、訴訟告知、訴訟代理等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A)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在訴訟中故意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防禦方法,則參加人日後得另訴對該當事人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
(B)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或經濟上利害關係者,法院應依職權於第一審準備程序終結前之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以口頭告知該第三人
(C)訴訟代理人有兩人以上者,應共同代理當事人,並以主訴訟代理人之法律意見為主,副訴訟代理人之法律意見為輔
(D)訴訟代理人所為事實上與法律上之陳述,即便經當事人本人到場即時撤銷,仍生效力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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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在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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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在訴訟中...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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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 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