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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民法概要#134605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17 甲向乙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為擔保借款,甲委請丙出面為其借款擔任全額清償之連帶 保證人,並由丁提供價值 1000 萬 A 地設定全額抵押權於乙。嗣後甲無資力清償,且財產經強制 執行而無效果。關於乙之 500 萬確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
(B)乙得先向保證人丙請求償還,丙不得以先訴抗辯權抗辯
(C)若乙先向抵押人丁請求償還,丁於向乙為全額清償後,得轉對保證人丙請求償還 500 萬
(D)若丁向乙為全額清償後未為內部求償,得向主債務人甲主張償還 5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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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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