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得兼領公費
(B)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無需經服務機關許可
(C)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
(D)對於監督權內之行業,公務員可藉由長期投資股票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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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 B(364), C(4185), D(346), E(0) #2965749
統計: A(364), B(364), C(4185), D(346), E(0) #2965749
詳解 (共 7 筆)
#5564221
以下條文皆出自公務員服務法
(A)§14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例如國防部長兼任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長,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B)§14-2(兼任之許可)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C)、(D)§13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10%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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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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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0015
公務員服務法15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C);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A)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C);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A)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B)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4項
公務員所任職務對營利事業有直接監督或管理權限者,不得取得該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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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1151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禁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領公費
(B)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無(有報酬)需經服務機關許可(無報酬→備查)
(C)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
(D) 對於監督權*外*內之行業,公務員可藉由長期投資股票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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