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特定親屬(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 犯之者,為非告訴乃論?
(A)竊盜罪
(B)侵占罪
(C)詐欺罪
(D)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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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40), C(249), D(833), E(0) #2902616

詳解 (共 3 筆)

#5416085
刑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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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858
刑事上的非告訴乃論就是「不能撤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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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133

財產犯罪的親屬寬典(告訴乃論)

根據刑法各條文的準用(第 324 條、第 338 條、第 343 條),下列罪名若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法律規定為「告訴乃論」:

  • (A) 竊盜罪(第 320、321 條)

  • (B) 侵占罪(第 335、336 條)

  • (C) 詐欺罪(第 339 條系列)

  • 此外還包括背信罪、恐嚇罪等財產犯罪。

為什麼 (D) 重利罪 是非告訴乃論?

  • 性質差異: 重利罪(第 344 條)雖然也列在財產罪章,但其保護的法益除了個人財產外,更包含整體的「社會經濟秩序」「金融穩定」。

  • 無準用規定: 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並沒有被列入「親屬間犯罪得免除其刑或改為告訴乃論」的準用範圍內(參見刑法第 344 條之 1 及其相關準用規定)。

  • 結論: 因此,即便是在親屬之間犯重利罪(例如向自己的表哥放高利貸),依然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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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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