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刑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特定親屬(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
犯之者,為非告訴乃論?
(A)竊盜罪
(B)侵占罪
(C)詐欺罪
(D)重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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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40), C(249), D(833), E(0) #2902616
統計: A(126), B(40), C(249), D(833), E(0) #2902616
詳解 (共 3 筆)
#7357133
財產犯罪的親屬寬典(告訴乃論)
根據刑法各條文的準用(第 324 條、第 338 條、第 343 條),下列罪名若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法律規定為「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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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竊盜罪(第 320、3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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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侵占罪(第 335、3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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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詐欺罪(第 339 條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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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還包括背信罪、恐嚇罪等財產犯罪。
為什麼 (D) 重利罪 是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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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質差異: 重利罪(第 344 條)雖然也列在財產罪章,但其保護的法益除了個人財產外,更包含整體的「社會經濟秩序」與「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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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準用規定: 刑法第 344 條(重利罪)並沒有被列入「親屬間犯罪得免除其刑或改為告訴乃論」的準用範圍內(參見刑法第 344 條之 1 及其相關準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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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因此,即便是在親屬之間犯重利罪(例如向自己的表哥放高利貸),依然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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