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經公告徵收之土地,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勢變更,致原徵收之土地全部已無徵收之必要者,應如何處置?
(A)廢止徵收
(B)撤銷徵收
(C)更正徵收
(D)通知被徵收人原價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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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1), B(77), C(2), D(10), E(0) #528045

詳解 (共 3 筆)

#799467
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1.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2.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    改 變 
3.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勢變更,致原徵收之土地 全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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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4916

土地徵收條例

第49條(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情形)

Ⅰ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撤銷徵收:
一、因作業錯誤,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公告徵收時,都市計畫已規定以聯合開發、市地重劃或其他方式開發。但以聯合開發方式開發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不願參與聯合開發者,不在此限。
Ⅱ已公告徵收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廢止徵收:
一、因工程變更設計,致原徵收之土地不在工程用地範圍內。
二、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前,《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開發方式改變》或《取得方式改變》。
三、【已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尚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之土地,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
Ⅲ依前二項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其已一併徵收之殘餘部分,應同時辦理撤銷或廢止。但該殘餘部分已移轉或另有他用者,不在此限。
Ⅳ前三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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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207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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