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國家安全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海岸巡防機關於必要時對人員、物品及運輸工具,依職權實施之檢查者,依法得處:
(A)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B)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C)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D)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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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0), C(0), D(1), E(0) #3827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