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學校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教學評鑑,依「教師法」第17條之規定,是屬下列何者?
(A)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B)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C)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D)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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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287), C(3566), D(242), E(0) #65819

詳解 (共 4 筆)

#357894

教師法第十七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所以(A)(B)(C)(D)全部都是教師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其中以(C)和"積極參與教學評鑑"最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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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474
把研究、進修成果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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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6896
想太多選到B....嗚嗚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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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312
所以(A)(B)(C)(D)全部都是教師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其中以(C)和"積極參與教學評鑑"最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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