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由立法委員提議修憲,提議代表人數須有多少?
(A)立法委員代表總額五分之一
(B)現行代表人數五分之一
(C)立法委員四分之一
(D)法定出席開會人數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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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24), C(4374), D(165), E(0) #132783
統計: A(83), B(24), C(4374), D(165), E(0) #132783
詳解 (共 4 筆)
#4319638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第 12 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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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252
| 第 174 條 |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 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 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 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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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719
憲法174條已然凍結 現行為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 建議阿摩主予以刪除(不會再考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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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278
憲本174凍了喔,現行有關修憲規定應依據憲增1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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