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被處罰人,因經濟狀況未能即時完納罰鍰,警察機關依法得如何處理?
(A)聲請法院裁定易服勞役
(B)逕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C)得准許其於 3 個月內分期完納
(D)逕予拘提並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統計: A(39), B(648), C(3062), D(22), E(0) #2308566
詳解 (共 6 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C)
III. 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II.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15日為1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至6期繳納之。
15日為1期
分2期至6期
30天(1個月)至90天(3個月)
逾期再不完納罰鍰,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3個月內,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行政執行分署「得限制住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行政執行分署「得暫予留置」、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另依行政執行法 第 17-1 條,行政執行分署得核發「禁奢命令」。
有沒有大大解釋(B)錯在哪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題目稱警察機關依法得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