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被處罰人,因經濟狀況未能即時完納罰鍰,警察機關依法得如何處理?
(A)聲請法院裁定易服勞役
(B)逕依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
(C)得准許其於 3 個月內分期完納
(D)逕予拘提並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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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648), C(3062), D(22), E(0) #2308566

詳解 (共 6 筆)

#40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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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4636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I.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

 

I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3個月內分期完納

 

(C)

 

III. 但遲誤1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5日內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II.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15日為1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至6期繳納之。

 

 

 

15日為1期

分2期至6期

30天(1個月)至90天(3個月)

 

 

 

逾期再不完納罰鍰,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32 條,3個月內,移送行政執行分署,依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

 

依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行政執行分署「得限制住居」、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行政執行分署「得暫予留置」、行政執行分署「得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另依行政執行法 第 17-1 條,行政執行分署得核發「禁奢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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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990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20條(罰鍰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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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3273

有沒有大大解釋(B)錯在哪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0 條
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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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7707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罰鍰之完納期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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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093

題目稱警察機關依法得如何處理?

但分期完納應該是民眾主動申請才對?如無主動申請,何以主動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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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24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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