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關於幼兒園編班與班級人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
(B)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二十人為限
(C)離島、偏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六人為限
(D)五歲以上幼兒一班以二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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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6), B(340), C(1315), D(189), E(0) #601448

詳解 (共 4 筆)

#866333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離島、偏

鄉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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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087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公發布日: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9331號 令
法規體系:國民及學前教育

第 十六 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
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但離島、偏
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
,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
,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
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除公立學校附設者及分班免置園長外,應置下列專任教保服務人員

一、園長。
二、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
幼兒園及其分班除園長外,應依下列方式配置教保服務人員:
一、招收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八人以下者,應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九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第一項
  但書所定情形,其教保服務人員之配置亦同。
二、招收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之班級,每班招收幼兒十五人以下
  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十六人以上者,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二人
  。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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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955
題幹帅兒園 更正為 「幼」兒園
(共 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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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213
今天才知道幼兒園可以收這麼多人,難怪要兩個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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