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理、工、醫、農 科系以上畢業,曾修習 X 學分以上之輻射防護相關課程持有學分證明,或接受輻射防 護人員專業及進階訓練達一百四十四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經師級專業測驗及格後, 再接受 Y 個月以上輻射防護工作訓練者,得申請輻射防護師認可。其中 X 與 Y 分別為:
(A) 6 與 3
(B) 6 與 6
(C) 8 與 3
(D) 8 與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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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1), C(82), D(7), E(0) #1640484

詳解 (共 1 筆)

#3208928
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 3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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