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 下列那一陳述符合「超輕型載具」條件之一?
(A) 燃油載重不逾28 公升
(B) 淨重不逾380 公斤
(C) 最大起飛重量之起飛速度每小時不逾100 公里
(D) 關動力失速速度每小時不逾80 公里
(E) 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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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8), B(226), C(130), D(92), E(48) #323212
統計: A(938), B(226), C(130), D(92), E(48) #323212
詳解 (共 4 筆)
#302915
1.最大起飛重量不逾510公斤
2.最大起飛重量之最小起飛速度每小時不逾65公里
3.關動力失速速度每小時不逾64公里之航空器
4.燃油載重不逾28 公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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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678
本題為舊法下的舊題,修法後應為「無答案」,相關法規為: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第7條。(民國 99 年 09 月 09 日)
超輕型載具依其設計,分為固定翼載具、直昇機載具、陀螺機、動力飛行傘及動力滑翔翼五種類別(各類別之屬別如附件二);另依超輕型載具之空重及性能,區分為下列三級:
一、合於下列條件之動力飛行傘及單座之固定翼載具、陀螺機與動力滑翔翼為第一級:
(一)空重不逾一百一十五公斤。
(二)油箱容量不逾十八公升。
(三)最大動力條件下之最大平飛速度每小時不逾一百零一公里。
(四)慢車動力條件下失速速度每小時不逾四十四公里。
二、合於下列條件且非直昇機載具為第二級:
(一)標準大氣、海平面高度、最大持續動力條件下,最大平飛速度每小時不逾二百二十二公里。
(二)在最大核准起飛重量及臨界重心條件下,不使用升力增進裝置之最大失速速度或最小穩定飛行速度每小時不逾八十三公里。
(三)含操作人之總座位數不逾二個。
(四)單一往復式發動機。
(五)固定翼載具之螺旋槳應為固定式或僅能於地面調整;動力滑翔翼之螺旋槳應為固定式或自動順槳式;陀螺機之旋翼系統應為雙葉、固定槳距、半關節及撬式。
(六)機艙應為不可加壓艙。
(七)除水陸兩用超輕型載具或動力滑翔翼外,起落架應為固定式。
三、非屬第一級或第二級之超輕型載具為第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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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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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201
民用航空法 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 修正
第二條
二十、超輕型載具:指具動力可載人,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固定翼載具、動
力滑翔機、陀螺機、動力飛行傘及動力三角翼等航空器:
(一)單一往復式發動機。
(二)最大起飛重量不逾六百公斤。
(三)含操作人之總座位數不逾二個。
(四)海平面高度、標準大氣及最大持續動力之條件下,最大平飛速
度每小時不逾二百二十二公里。
(五)最大起飛重量下,不使用高升力裝置之最大失速速度每小時不
逾八十三公里。
(六)螺旋槳之槳距應為固定式或僅能於地面調整。但動力滑翔機之
螺旋槳之槳距應為固定式或自動順槳式。
(七)陀螺機之旋翼系統應為雙葉、固定槳距、半關節及撬式。
(八)設有機艙者,機艙應為不可加壓式。
(九)設有起落架者,起落架應為固定裝置。但動力滑翔機,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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