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 ( ) 納稅義務人年度中死亡由其配偶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其應納之稅額,如其 配偶逾期未予繳納,應向何人徵收?
(A)配偶
(B)遺囑執行人
(C)各繼承人
(D)遺產管理人。[所71-1(90.11.07.台財稅字第0900456924號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 B(39), C(38), D(6), E(0) #303504

詳解 (共 1 筆)

#234185
財政部90.11.7. 臺財稅字第0900456924號函
令函日期:90/11/07
要  旨: 納稅義務人年度中死亡,由其配偶合併申報納稅,如有欠稅得向繼承人徵 收
出  處:財政部公報39卷1985期3685頁
本  文:
主旨: 一、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於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後段規定,由其配偶就其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時,其應納之稅額,仍應參照同條項前段規定,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之義務 。如其配偶逾期未予繳納,可計算被繼承人之應納稅額,向其繼承人發單徵收,如繼承人逾期未繳納者,應就繼承人繼承之財產移送執行
二、本部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台財稅第一四九00號函釋規定,自本 令發文之日起停止適用。(財政部90.11. 7. 臺財稅字第0九00 四五六九二四號函)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