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不屬都市計畫法所明定之土地使用分區?
(A)農業區
(B)風景區
(C)保護區
(D)山坡地保育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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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9), C(114), D(239), E(0) #529059

詳解 (共 2 筆)

#812318
都市計畫法

第 32 條        

都市計畫得劃定住宅、商業、工業等使用區,並得視實際情況,劃定其他
使用區域或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區,得視實際需要,再予劃分,分別予以不同程度之使用管制


第 33 條        

都市計畫地區,得視地理形勢,使用現況或軍事安全上之需要,保留農業
地區或設置保護區,並限制其建築使用。

第 34 條        

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居住之
寧靜、安全及衛生。

第 35 條        

商業區為促進商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不得有礙商業之
便利。

第 36 條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發展而劃定,其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具
有危險性及公害之工廠,應特別指定工業區建築之。

第 37 條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
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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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2220

(D)山坡地保育區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所明定之土地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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