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下列何者並未規範於審計法中?
(A)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
(B)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
(C)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
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D)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檢查現金、財物,各該負責人不得
隱匿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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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45), C(21), D(358), E(0) #1708347
統計: A(8), B(45), C(21), D(358), E(0) #1708347
詳解 (共 2 筆)
#3307604
審計法
第 14 條
審計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機關查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各該主管人員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或需要有關資料,並應為詳實之答復或提供之。
如有違背前項規定,審計人員應將其事實報告該管審計機關,通知各該機關長官予以處分,或呈請監察院核辦。
第 15 條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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