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地政士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違反前述規定者,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A)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B) 5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
(C)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D)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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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9), C(268), D(65), E(0) #1027973
統計: A(9), B(19), C(268), D(65), E(0) #1027973
詳解 (共 3 筆)
#1224002
地政士法
第 51-1 條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第 51-1 條
地政士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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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3125
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108/7/31修正)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
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
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
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
簡稱申報登錄資訊)。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之規定,不予適用。
前項受理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
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
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
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
簡稱申報登錄資訊)。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之規定,不予適用。
前項受理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
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
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
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
簡稱申報登錄資訊)。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之一有關買賣案件申報登錄資訊之規定,不予適用。
前項受理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供政府機關利用並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供查詢。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四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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