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有關申報地價敘述,何者係屬錯誤?
(A)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B)規定地價後,每5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
(C)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D)公有土地以各該土地之公告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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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97), C(8), D(16), E(0) #441830

詳解 (共 1 筆)

#1275582

平均地權條例

14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

價者,亦同。


第 16 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

,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

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

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

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21 條

公有土地及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以各該宗土地之公告

地價為申報地價,免予申報。但公有土地已出售尚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者,公地管理機關應徵詢承購人之意見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申

報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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