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政府處理的公共事務,若爭議大而且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較鉅者,依行政程序法,可辦理那項活動以進行公開辯論?
(A)媒體說明會
(B)座談會
(C)民意調查
(D)公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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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393), C(86), D(8125), E(2) #186511
統計: A(55), B(393), C(86), D(8125), E(2) #186511
詳解 (共 10 筆)
#1215757
1公說會:隨便判個人到場說明行政機關要做什麼,說完結束走人。(我說你聽)
2公聽會:通常也是隨便派個人到場收集民眾意見,由於被指派者層級不足,無法給予人民任何實質上的承諾。(你說我聽)
3聽證會:真正有雙方的意見交流,較能達到處理爭端的目的。但是由於太過麻煩,行政機關多不願擇此程序進行。故有批評者認為立法者特別將環評法規定為公聽會,乃藉以規避嚴格程序之聽證會。(你說我說,你聽我聽)
2公聽會:通常也是隨便派個人到場收集民眾意見,由於被指派者層級不足,無法給予人民任何實質上的承諾。(你說我聽)
3聽證會:真正有雙方的意見交流,較能達到處理爭端的目的。但是由於太過麻煩,行政機關多不願擇此程序進行。故有批評者認為立法者特別將環評法規定為公聽會,乃藉以規避嚴格程序之聽證會。(你說我說,你聽我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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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886
行程法只有公聽會沒有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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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773
公聽會與聽證會有別,前者不具拘束力,後者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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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415
聽證會與公聽會的性質頗為類似,都是為解決爭端之公開機制,但聽證會相較公聽會,規定較嚴格,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行政處分、討論法規命令或行政計畫時,需辦理聽證會,公聽會則無明確限制。 聽證會要依照行政程序法規定進行,包括主持人選任、會議進行過程登有明文規定,至於公聽會的程序、主持人則不拘,並無嚴格程序規定。 另外,經聽證會程序做成之行政處分,必須要依照聽證結果斟酌而定,如法有明定,更需依聽證結果進行裁量。而公聽會結果則無任何強制拘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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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417
公聽會、說明會與聽證會並不相同。三者均為政府為做成政策決定而用來考察人民意見的方式,其中公聽會與說明會用於廣泛蒐集人民意見,比較像是一般的座談會。換句話說,政府舉辦公聽會與說明會的目的只在聽而不在回答,所以程序較為寬鬆,最終決策也不受到在公聽會與說明會蒐集到的意見拘束。 相反地,聽證會則是以接近司法程序般嚴格的方式進行*誰可以出席陳述意見、什麼樣的證據才可以被提出,誰可以對政府人員提出問題、進行辯論,都必須按照嚴謹的法定程序進行。此目的在於使權利受到重大影響的人民可以充分、有效的陳述意見。行政程序法還特別規定行政機關做最終決策時必須把人民在聽證會的意見納入考量,而不能聽聽就算了。美中不足的是,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政府最終決策才必須受到人民在聽證會提出之意見拘束。此點是我國聽證會與外國最大的不同。 行政程序法第 10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 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 但因為程序繁雜,如果任何行政程序都用聽證,勢必會提高行政成本,因此只有對人民權利或公共利益有重大的行政程序才適合用聽證會除了法律強制行政機關辦理聽證外,行政機關也可以視情形自行辦理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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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8356
參考行政程序法 第 164 條
I.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 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 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II.前項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及廢棄之程序,由行政院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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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411
很明顯答案沒有出好,行政程序法只有聽證,公聽會與說明會都是類似座談會,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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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57
http://myweb.scu.edu.tw/~muenster/Anhoerung_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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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420
引據來源二: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30430000110-26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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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289
請問座談會和公聽會差異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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