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各機關公務人員不得辦理陞任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最近 3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B)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C)最近 2 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D)任現職不滿 2 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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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314), C(62), D(47), E(0) #682862

詳解 (共 1 筆)

#963603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2條(不得辦理陞任之消極要件)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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