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法律體系中,可就「實體法」與「程序法」之性質進行分類,下列有關於上述二種法律的敘述,何者正確?
(A)二者的分類屬絕對而非相對性
(B)同一法律可能兼具二者之性質
(C)實體法應優先於程序法之適用
(D)實體法為手段、程序法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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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3), B(6768), C(778), D(672), E(0) #529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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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0 筆)
#861571
實體法(主法):規定權利義務或具體案件的法律,例如:民法
程序法(助法):有關權利義務運用或實施的程序,例如:民事訴訟法
程序法優先於實體法
同一法律可能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之性質,例如:性別工作平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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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188
行政程序法,兼具兩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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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895
先程序,後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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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516
「實體法」與「程序法」兩者的分類屬相對性而非絕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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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649
回7樓
"同一法律"可能兼具實體法和程序法之性質
以民法來說,大部分的條文屬實體之規定,但亦有屬程序之規定,ex.拾得遺失物之呈報手續,所以無法截然劃分為實體法或程序法
故曰"兩者的分類具相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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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959
實體法規定人之權利義務的實體關係(內容)ex:民法;程序法是“確定或實現”權利義務的手段ex: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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