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損害賠償,經該院判決甲敗訴。該判決送達甲後,書記官發現判決誤載為不得上訴,即處分更正後重新送達判決與甲,甲收受該更正之判決後,即以掛號郵件方式,寄出上訴狀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受該上訴狀後,轉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有關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期間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更正後之判決再為送達與甲之日,重新起算上訴期間
(B)應以甲交付郵局寄出上訴狀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
(C)應以上訴狀到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
(D)應以上訴狀到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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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應以更正後之判決再為送達與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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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上訴期間的計算,是「不會扣除假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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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聽老師說過,如果上訴期間剩最後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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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個人見解,請其他高手指教: 一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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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79 年台聲字第 349 號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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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耶,書記官是不會先打電話跟甲說:我哪...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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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判決之補充:第 232 條判決如有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