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行政執行法規定各種強制執行方法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 24 小時
(B)代履行,得以報告書取代執行筆錄
(C)收容為確保公法上債務履行之手段
(D)代履行費用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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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2), B(627), C(215), D(624), E(0) #1808052

詳解 (共 9 筆)

#3368962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9條

行政執行應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得以報告書代之。

B的代履行是間接強制,所以不能以報告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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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9601
依據 行政執行法A:正確(第17條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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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8181

(A)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 24 小時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方法」,限制住居、拘提、暫予留置、管收)

 

I.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II.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2次者,不在此限。

 

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

 

III.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1項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IV.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應於5日內裁定;其情況急迫者,應即時裁定。

 

 

V.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VI.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VII. 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A)

 

VIII.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IX.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必要時得通知行政執行處指派執行人員到場為一定之陳述或補正。


X.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XI. 抗告不停止拘提或管收之執行。但准拘提或管收之原裁定經抗告法院裁定廢棄者,其執行應即停止,並將被拘提或管收人釋放。

 

XII.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B)代履行,得以報告書取代執行筆錄

 

不正確

 

代履行」為「間接強制」,不屬於直接強制即時強制,仍應作成執行筆錄



直接強制即時強制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報告書代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第 1 項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9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行政執行作成執行筆錄。但直接強制即時強制,因情況急迫或其他原因,不能作成執行筆錄者,報告書代之。

 

 

 

 

 

(C)   收容確保公法上債務履行之手段

 

不正確

 

管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第 6 項


VI.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24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D)代履行費用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不正確

 

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4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2章之規定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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