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主張乙及丙各自無權占用伊所有之系爭土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分別請求乙及丙返還系爭土地,及各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第一審判決乙應返還系爭土地,及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 5,000 元,另駁回甲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甲於上訴期間內,未聲明不服。關於第二審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就本件訴訟提起上訴,甲雖已逾上訴期間,仍得於第二審程序,對丙之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B)甲於第二審程序,如另發現乙於系爭土地上無權興建地上物一棟,亦得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乙拆除該地上物
(C)因乙就本件訴訟提起上訴,甲雖已逾上訴期間,仍得於第二審程序,就第一審判決駁回甲對乙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D)甲如就第一審判決對乙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後,乙之上訴始經以不合法而被駁回,甲所為附帶上訴,得視為合法獨立之上訴,不因乙之上訴不合法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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