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公物利用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於道路兩旁舉辦婚喪喜慶活動,屬於公物之一般利用行為
(B)主管機關允許某電視台在某高山處所設立轉播站,屬於公物之特許利用
(C)主管機關將道路公告開放使用,其性質屬於行政處分
(D)某市政府同意業者利用下水道附掛有線電視纜線之行為,屬於公法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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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1), B(272), C(595), D(890), E(0) #3311621
統計: A(2531), B(272), C(595), D(890), E(0) #3311621
詳解 (共 10 筆)
#6218237
公物之普通使用:任何人皆可合法普通使用
公務之特別使用:超越一般使用程度或方式,需經特別許可
沿線居民權-加強之一般使用,沿線居民從事營業活動或與交通目的無關之特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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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428
公物上利用關係
(一)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
依照公物設置的目的,可分為一般使用與特別使用
1. 一般使用:合於公物設定目的的使用。
2. 特別使用:超乎設定目的的使用,如利用道路作為婚喪喜慶的場地。
3. 特許使用:指公物的使用須經公物主的同意,僅限特定人可使用。
擷自 三民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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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6124
A 普通使用 →是道路兩旁 而非道路上
B主管機關允許某電視台在某高山處所設立轉播站,屬於公物之特許利用
C行政機關將新設道路開放供一般民眾使用,其法律性質→行政處分中的一般處分
D 某市政府同意業者利用下水道附掛有線電視纜線之行為,屬於公法上行為→須有行政機關之公權力同意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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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5529
於道路兩旁舉辦婚喪喜慶活動,屬於公物之一般利用行為-特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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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023
(A)特別使用:公共用公物,超越一般人公開使用, 完全不同於一般人使用方式之使用,需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為特別使用如巷道辦婚喪喜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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