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為達防護之目的,得對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採取之公權力措施,不包括下列何者?
(A) 使用
(B) 限制其使用
(C) 變賣
(D) 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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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117), C(3443), D(84), E(0) #346977
統計: A(148), B(117), C(3443), D(84), E(0) #346977
詳解 (共 4 筆)
#1486759
警察職權行使法25條: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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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867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5 條
(即時強制)
警察遇有天災、事變或交通上或公共安全上有危害情形,非使用或處置人民之土地、住宅、建築物、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防護之目的時,得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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