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8 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
資料製作完成時起多久內註銷或銷毀之?
(A)立即銷毀
(B) 1 年
(C) 3 年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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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0), B(794), C(70), D(2717), E(0) #2203774
統計: A(420), B(794), C(70), D(2717), E(0) #2203774
詳解 (共 4 筆)
#3933983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
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五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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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40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
I.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II.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III.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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