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公司,其所持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多少,則為許可範圍?
(A)百分之五
(B)百分之一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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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9), C(819), D(79), E(0) #164707

詳解 (共 1 筆)

#970348
第 13 條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 、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 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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