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對於具有身心障礙的兒童,在採取「教育安置」時,應依據下列哪一項基本原則?
(A)積極介入
(B)開放多元
(C)最少限制
(D)最多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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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8), B(564), C(9694), D(394), E(3) #21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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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十三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班)、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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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081
樓上資料已經移除囉~
第 17 條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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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087
我不是點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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