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訂立要保人甲與被保險人乙為不同人之人壽保險,若變更要保人為丙,何者正確?A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且超過贈與免稅額,甲須申報贈與稅;B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超過贈與免稅額,丙須申報贈與稅;
C丙非同時為受益人者,則受益人須將保險給付列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D丙同時為受益人者,須
將保險給付列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A)BC
(B)ACD
(C)BD
(D)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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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204), C(195), D(789), E(0) #2680041
統計: A(118), B(204), C(195), D(789), E(0) #2680041
詳解 (共 2 筆)
#7355176
- A ✅ 正確:保單具有價值(保單價值準備金),變更要保人等同於將財產權利移轉。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因此,若保單價值超過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原要保人(甲)必須申報贈與稅。
- B ❌ 錯誤:如 A 所述,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甲),而非受贈人(丙)。
- C ✅ 正確:根據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最低稅負制),當「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的人壽保險給付時,受益人領取的死亡給付(超過 3,330 萬元部分)或生存給付需計入基本所得額。若丙為要保人,但受益人是他人,則受益人須依法計入基本所得。
- D ❌ 錯誤:若「要保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丙同時為受益人),則不適用最低稅負制中關於保險給付計入基本所得額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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