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 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即可成立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普通公然侮辱罪,故 本罪屬於下列何種犯罪類型?
(A)危險犯
(B)不作為犯
(C)結果犯
(D)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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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43), C(199), D(1274), E(0) #144999

詳解 (共 1 筆)

#233210

依其犯罪行為之態樣是否以發生結果為必要作為區分標準者,可區分為行為犯及結果犯試簡述如下:


(一)行為犯:

舉凡構成要件之內容,係以意思支配身體之動靜即已足構成犯罪既遂,並不以其結果之發生為必要者稱之,亦稱為舉動犯。

例如誣告罪(刑法第一六九條),僅以有誣告他人之行為即為既遂,而不問他人是否因而受有刑事責任屬之。

(二)結果犯:

因犯罪行為常使外界發生變動,此外界之變動即稱為結果。依犯罪之種類,有以發生一定之結果為其構成要件者稱之。

例如殺人罪(刑法第二七一條),以發生人的死亡結果為既遂之要件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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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1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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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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