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土地,何者未在禁止大陸地區人民移轉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之列?
(A)農地
(B)林地
(C)礦地
(D)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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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8), B(38), C(13), D(22), E(0) #708732
統計: A(768), B(38), C(13), D(22), E(0) #708732
詳解 (共 3 筆)
#1184603
| 第 17 條 |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 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 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 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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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99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9 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但土地
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設定負擔或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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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28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2條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申請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不動產物權之標的為下列不動產時,應不予許可:
一、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四、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
定範圍之土地。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一、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之土地。
二、依國家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三、依要塞堡壘地帶法所劃定公告一定範圍之土地。
四、各港口地帶,由港口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所在地地方政府所劃定一
定範圍之土地。
五、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應予禁止取得之土地。
土地法
第17條第1項
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一、林地。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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