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刑法對於中止犯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種存在於個人之情狀,在學理上稱為:
(A)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B)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C)個人阻卻責任事由
(D)個人解除責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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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9), B(2339), C(776), D(206), E(1) #138610

詳解 (共 10 筆)

#912856
阻卻-->因某些原因使其不構成違法
解除-->違法後因某些原因不構成原本觸犯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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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92
(一)個人的阻卻刑罰事由係指在行為時即已存在的足以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
ex::刑275Ⅲ「得免除其刑」

(二)個人的解除刑罰事由則指在違犯可罰行為之後,始發生的足以使本來已成立的可罰性不再存在的個人情狀。
ex:刑法對中止犯的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係自始即排除刑罰,後者使業已成立的刑罰,追溯地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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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973
刑法對於中止犯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此種存在於個人之情狀,在學理上稱為
(A)個人阻卻刑罰事由
(B)個人解除刑罰事由
(C)個人阻卻責任事由
(D)個人解除責任事由


~解析 :

「解除」「阻卻」在「法學概念」上「不同」;而「責任」「刑罰」在「法學概念」上更是「不同」喔 !

一、.「解除」→是指在「犯罪事件」發生「後」;而「阻卻」則是指在「犯罪事件」發生「前」

二、「中止犯」「已經有犯罪實行」了 ! → 所以,只可以套上「解除」此項喽 !

三、「責任」→ 則是指要有「責任條件」與「責任能力」,才會構成「犯罪」。

四、 而構成「犯罪」,才會有「刑罰」



※額外補充 :
「超法規阻卻違法」於《刑法》並「無明文承認」,換句話說,運動受傷或是競技傷害「還是可以提出告訴」的喔 !


[ 資料來源 :  bbs-mychat.com/reads.php?tid=842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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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128
(一)(C)(D)個人阻卻責任事由和個人解除責任事由,係
為犯罪三階理論中(指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三
者)「罪責」的探討

1、個人阻卻責任事由為因為不具責任能力而「不罰
」的情況,如未滿十四歲(刑§18Ⅰ)或精神障
礙(刑§19Ⅰ)

2、個人解除責任事由:指客觀上不可避免的行為,
而「減輕或免除其刑」,如不可避免的「防衛過
當」(刑§23後段)、不可避免之「緊急避難過
當」(刑§24Ⅰ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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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514325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係指在行為時即已存在的以排除刑罰的個人情狀。

共居親屬間竊盜、侵占、背信、贓物得免除其刑(刑324338343351

個人解除刑罰事由:係指行為人在行為後,始發生足以使本已成立的可罰性不再存在的個人情狀。

中止犯減輕或免除其刑(刑27)、

內亂罪的預備犯或陰謀犯自首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100Ⅱ、101Ⅱ)、

違背職務之行賄罪自首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122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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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57
國文好的人請用文意去思考。 阻卻,其意...
(共 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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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7098

犯罪成立要件三階段理論

(1)構成要件該當:是否符合刑法上違法行為條件

(2)違法性:是否有阻卻違法理由,行為是合法或違法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1.      依法令之行為(刑法的21條第1)

   2.      公務員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上命令所為的行為(刑法的21條第2)

   3.      業務上正當行為(刑法的22)

   4.      正當防衛: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刑法的23)

   5.      緊急避難: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財產、自由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刑法的24)

  刑法以外法律規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1.      自助行為(民法的151)

   2.      占有人之自力救濟(民法第960)

   3.      現行犯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8)

  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包括:

    得被害人之承諾、被害人可得推測之承諾、義務衝突。

(3)罪責:是否有阻卻罪責,故雖屬違法行為,苟無責任,仍不成立犯罪

    1.期待可能性-任何人在此情況下是否皆會做同樣選擇

        2.責任能力

        3.違法性認識之欠缺(不知其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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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333
「解除」→是指在「犯罪事件」發生「後」;而「阻卻」則是指在「犯罪事件」發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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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5


阻卻刑罰事由:行為時即已存在的

解除刑罰事由:違犯可罰行為之後,始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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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66
10 /14F解答錯誤。

解除刑法事由含自首,這二者的解法就破功了。

還是依最佳解或15F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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