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國內兩家 KTV 業者申請合併,遭公平交易委員會駁回,業者訴願失敗後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認定業者合併對市場無明顯好處,判決業者敗訴。下列何者最可能是法院裁判的理由?
(A)虛偽不實的廣告影響消費者的權益
(B)聯合行為不利於市場上的自由競爭
(C)結合行為不利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
(D)利誘不當攬客將妨害公平競爭行為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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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12樓:聯合是說兩家企業共同決定價錢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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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行為" 像是台塑跟台灣中油的油價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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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兩家」KTV業者的結合行為會不利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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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法院認定業者「合併」對市場無明顯...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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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