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不動產物權應經何機關之許可?
(A)行政院
(B)內政部
(C)國防部
(D)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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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152), C(2), D(9), E(0) #441636
統計: A(31), B(152), C(2), D(9), E(0) #441636
詳解 (共 1 筆)
#2808049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 第 14 條
申請人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檢附之文件,有不符
規定或不全而得補正者,直轄市或縣(巿)政府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個月內
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其申請。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依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審核
通過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案件簡報表,報請內政部許
可。
前項許可之文件有效期限為一年。
經許可取得或設定之不動產物權,因法院、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
或依金融機構合併法授權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之拍賣,由臺灣地區人民拍定
,申請移轉該不動產物權者,得逕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不適用第六條、第八條第二項或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經許可取得、設定或移轉之不動產物權,內政部及直轄巿或縣(巿)政府
,應列冊管理。
經許可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直轄市或縣(巿)政府應定期稽查其取得
、設定後之使用情形,並報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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