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採相對法律保留之事項即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權限為規範
(B)我國憲法中明定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體系
(C)絕對法律保留又稱國會保留
(D)憲法保留事項可藉由立法程序予以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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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9), B(969), C(3107), D(188), E(0) #1718133

詳解 (共 10 筆)

#3544351

(A)採相對法律保留之事項即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權限為規範只有細節性和技術性事項可由行政機關職權訂定

(B)我國憲法中明定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體系 ---層級化法律保留是由大法官解釋所確立

(C)絕對法律保留又稱國會保留

(D)憲法保留事項可藉由立法程序予以變更---憲法保留事項不得以立法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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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303
1.憲法保留:必須由憲法規範,如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保障
2..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且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如剝奪人民生命、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等事項。
3.相對法律保留:可由法律明文規定,也得授權以命令定之,包括剝奪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以外的自由權利限制、涉及重大公益或人民基本權利事項。

4.非法律保留:不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以命令規定,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非重大給付行政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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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1199

(B)我國憲法中明定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體系    大法官釋字443號


 我國大法官根據重要性理論,於釋字443號開展出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以釐清法律保留範圍及各層所需法規範位階之問題。


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zoorapakimo/cb/44562025-%E5%B1%A4%E7%B4%9A%E5%8C%96%E6%B3%95%E5%BE%8B%E4%BF%9D%E7%9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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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898
憲法保留:必須由憲法規範,如憲法第8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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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449

層級化法律保留將對於人民權利侵害程度不同的行政行為賦予不同密度的法律保留標準。(大法官釋字第443)

層次

法源依據

舉例

憲法保留

必須由憲法規範,

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保障

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

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且

不得授權命令定之

剝奪人民生命身體自由

相對法律保留

可由法律明文規定,

也得授權命令定之

剝奪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以外自由權利限制涉及重大公益人民基本權利

非法律保留

不須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以命令規定

執行法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非重要事項非重大給付行政

ps.法律保留原則是極的依法行政;法律優位原則是極的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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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2488

A應該改為是依法律「授權」(=法規命令)而非職權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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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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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4419

釋字第 443 號

爭點: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

 憲法所定人民之自由及權利範圍甚廣,凡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保障。惟並非一切自由及權利均無分軒輊受憲法毫無差別之保障: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參照本院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理由書),憲法第條、第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之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至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所謂規範密度有關,應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之差異:諸如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者,亦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其授權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若僅屬與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之規範,雖因而對人民產生不便或輕微影響,尚非憲法所關於給付行政措施,其受法律規範之密度,自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倘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之必要,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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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選擇其居住處所,營私人生活不受干預之自由,且有得依個人意願自由遷徙或旅居各地之權利。對此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且不得逾越必要之程度。又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係指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定。查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並無任何限制役男出境之條款,且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五條僅授權行政院訂定徵兵規則,對性質上屬於限制人民遷徙自由之役男出境限制事項,並未設有任何具體明確授權行政機關訂定之明文,更無行政院得委由內政部訂定辦法之規定,是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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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709
B是在釋字裡 不是在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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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5141
(A)採相對法律保留之事項即得由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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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2774
未解鎖
大法官釋字443號明定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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