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法律保留原則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採相對法律保留之事項即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權限為規範
(B)我國憲法中明定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體系
(C)絕對法律保留又稱國會保留
(D)憲法保留事項可藉由立法程序予以變更
統計: A(919), B(969), C(3107), D(188), E(0) #1718133
詳解 (共 10 筆)
(A)採相對法律保留之事項即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或權限為規範—只有細節性和技術性事項可由行政機關職權訂定
(B)我國憲法中明定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體系 ---層級化法律保留是由大法官解釋所確立
(C)絕對法律保留又稱國會保留
(D)憲法保留事項可藉由立法程序予以變更---憲法保留事項不得以立法變更
4.非法律保留:不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以命令規定,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非重大給付行政屬之。
(B)我國憲法中明定層級化法律保留之體系 大法官釋字443號
我國大法官根據重要性理論,於釋字443號開展出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以釐清法律保留範圍及各層所需法規範位階之問題。
資料來源:http://blog.xuite.net/zoorapakimo/cb/44562025-%E5%B1%A4%E7%B4%9A%E5%8C%96%E6%B3%95%E5%BE%8B%E4%BF%9D%E7%95%99
層級化法律保留:將對於人民權利侵害程度不同的行政行為賦予不同密度的法律保留標準。(大法官釋字第443號)
|
層次 |
法源依據 |
舉例 |
|
憲法保留 |
必須由憲法規範, 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
憲法第8條的人身自由保障 |
|
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 |
須有法律明文規定,且 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剝奪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者 |
|
相對法律保留 |
可由法律明文規定, 也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
剝奪人民生命、身體自由以外的自由權利限制、涉及重大公益或人民基本權利 |
|
非法律保留 |
不須以法律明文規定或授權以命令規定 |
執行法律的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非重要事項)、非重大給付行政 |
ps.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的依法行政;法律優位原則是消極的依法行政
A應該改為是依法律「授權」(=法規命令)而非職權命令
釋字第 443 號
爭點: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理由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