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立法院與總統國情報告的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A) 憲法及增修條文均未規定,依憲政慣例決定之
(B)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C) 總統有義務於立法院每次會期時進行國情報告
(D) 總統是否要去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應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9), B(8297), C(984), D(165), E(0) #355269

詳解 (共 4 筆)

#1577840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107
2
#818949
第15條之2(總統赴立法院做國情報告之要件)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 
 
42
0
#3025497

幫貼

作者盧妍蓁

基於憲法規範,總統「報告」國情,立法院只是「得」「聽取」總統「報告」國情

根據權力分立精神,總統國情報告應排除立委的發言與質詢

向立法院負責的機關為行政院,在我國憲政制度下總統並不直接對立法院負責

假設在野黨堅持對總統進行質詢,則將使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機制瓦解

行政院長地位弱化,進而動搖雙首長憲政制度之權責設計。 

以上摘自https://www.npf.org.tw/printfriendly/10691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9668557#ixzz5TWFAKkvV

23
0
#517382
§C增4、立法院職權行使法15-2

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