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立法院與總統國情報告的關係,下列何者正確?
(A) 憲法及增修條文均未規定,依憲政慣例決定之
(B)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C) 總統有義務於立法院每次會期時進行國情報告
(D) 總統是否要去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應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
統計: A(659), B(8297), C(984), D(165), E(0) #355269
詳解 (共 4 筆)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 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 ,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 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 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 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 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 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幫貼
作者盧妍蓁
基於憲法規範,總統「報告」國情,立法院只是「得」「聽取」總統「報告」國情。
根據權力分立精神,總統國情報告應排除立委的發言與質詢。
因向立法院負責的機關為行政院,在我國憲政制度下總統並不直接對立法院負責。
假設在野黨堅持對總統進行質詢,則將使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機制瓦解,
行政院長地位弱化,進而動搖雙首長憲政制度之權責設計。
以上摘自https://www.npf.org.tw/printfriendly/10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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