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第三審上訴,下列何者正確?
(A)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B)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合意得以言詞為之,並錄音為證
(C)對於第二審判決不服而聲明上訴時,法院應依職權為當事人指定訴訟代理人
(D)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後,應發回原法院,並就應調查事項,應詳予指示,而原審法院不得為與第三審法院相反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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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5), B(37), C(66), D(158), E(0) #1668679

詳解 (共 6 筆)

#2624704

(B) 466條之4(逕向第三審提起飛躍上訴)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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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720

(A)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B)

第 466-4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C)

第 466-1 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

第 478 條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

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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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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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簡易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合意得以言詞為之,並錄音為證
第 466-4 條
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並連同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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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後,發回原法院,並就應調查事項,應詳予指示,而原審法院不得為與第三審法院相反之認定
第 478 條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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