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行政執行之拘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執行員得逕行拘提之
(B)義務人經拘提到場,法院應即為必要之調查
(C)拘提後,義務人已履行全部義務,應即釋放之
(D)義務人經拘提到場,符合管收要件者,應將之送交管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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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124), C(891), D(132), E(0) #2937131
統計: A(69), B(124), C(891), D(132), E(0) #2937131
詳解 (共 5 筆)
#5531065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A) 義務人顯有逃匿之虞者,執行員得逕行拘提之 → 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
(B)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法院應即為必要之調查 → 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
(C) 拘提後,義務人已履行全部義務,應即釋放之
(D)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符合管收要件者,應將之送交管收所 →
義務人經拘提到場,行政執行官應即訊問其人有無錯誤,並應命義務人據實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調查。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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