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警械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內政部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得定製、售賣或持有警械
(B)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之人員得自行向當地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
(C)未僱用警衛之經營金銀珠寶業負責人得申請購置電氣警棍
(D)保全業申請購置拋射式電擊器,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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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5), B(2876), C(569), D(341), E(0) #2781735
統計: A(335), B(2876), C(569), D(341), E(0) #2781735
詳解 (共 4 筆)
#5325219
(A)反面解釋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4 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B) (C) (D)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三張。
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前二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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