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行政罰之種類,不包含下列何者?
(A)拘留
(B)吊扣執照
(C)勒令停工
(D)停止營業
統計: A(8586), B(323), C(221), D(491), E(0) #923737
詳解 (共 10 筆)
地方制度法、行政罰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三法比較
地方制度法26條第2、3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或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等行政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9條: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300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本。
行政罰法第2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地方制度法第26條:十公子掉陷阱(十工止吊限禁)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
勒令停工、
停止營業、
吊扣執照、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其他一定期限內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留些止緩介入(留歇止緩誡入)
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申誡、沒入。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B) 7 .下列何者非屬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A)勒令停工
(B)沒入
(C)停止營業
(D)吊扣執照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