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主張乙不依兩造間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且意圖出售予第三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禁止乙處分 A 地。經第一審及抗告法院分別駁回其聲請及抗告後,甲不服,提起再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再抗告程序未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甲提起再抗告,無須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再抗告程序非上訴第三審程序,A 地之市價縱未逾新臺幣 150 萬元,仍得再抗告
(C)抗告法院之裁定如漏未斟酌乙是否意圖出售 A 地之事實,僅生裁定不備理由之問題,甲不得以此為由提起再抗告
(D)甲提起再抗告時,應以抗告法院所為裁定適用法規之法律上判斷顯有錯誤為限,並須經抗告法院之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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