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之土地,如有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之抵價地比例不得少於百分之多少?
(A)55
(B)50
(C)45
(D)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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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9), C(396), D(39), E(0) #528047

詳解 (共 2 筆)

#1519504


第三十九條 (現金補償原則)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況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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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784

土地徵收條例   

第 39 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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