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依照大眾捷運法及相關法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分為定期及臨時檢查二種。
(B)大眾捷運系統營運單位需於開始營業前訂定服務指標 。
(C)捷運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協議決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 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D)大眾捷運系統營運單位於營運期間有財產抵押或增資之行為,需經當地法院 核准,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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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 C(30), D(139), E(0) #102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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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2105
大眾捷運法第38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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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061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經營

3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依左列項目,訂定服務指標,報

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一、安全:事故率、犯罪率、傷亡率。

二、快速:班距、速率、延滯時間、準點率。

三、舒適:加減速變化率、平均承載率、通風度、溫度、噪音。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16

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分為定期臨時檢查二種,由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執行

之。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主管機關所發之檢查證,其樣式由主管

機關訂定製發,並將樣本發給營運機構存查。

17

定期檢查每年一次,其檢查事項如左:

一、組織狀況。

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

三、財務狀況。

四、車輛維護保養情形。

五、路線維護保養情形。

六、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七、其他有關事項。

臨時檢查得視需要,就前項各款之一部或全部實施之。

大眾捷運法

4

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為縣 () 政府。

路網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直轄市、縣 () 政府協議決

定地方主管機關,協議不成者,由交通部指定之。

38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增減資本、租借營業、抵押財產或移轉管理,應先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全部或部分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者,應報經地方主

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如有經營不善或其他有損公共利益之重大情事者

,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或改善無效者,停止其營運之

一部或全部。但情況緊急,遲延即有害交通安全或公共利益時,得立即命

其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受前項停止營運處分六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營運

許可。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其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運許可時,地方主管

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維持運輸服務,不使中斷。必要時,並得予以

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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