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某乙在夜店消費飲酒後,前往超商,未料與其他消費者口角,雙方在場大聲咆哮,附近居民受
不了報警,轄區派出所警察獲報到場,在乙腰間發現一把手槍,經查證後,確認是裝 BB 彈匣
之玩具槍,有關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未經許可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B)未經許可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違反警械使用條例
(C)單純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並無違法
(D)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有危害安全之虞,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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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31), C(339), D(4767), E(0) #2308568
統計: A(113), B(31), C(339), D(4767), E(0) #2308568
詳解 (共 4 筆)
#4245709
第 6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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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243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一、船隻當狂風之際或黑夜航行有危險之虞,而不聽禁止者。
二、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或來歷不明之屍體,未經報請相驗,私行殮葬或移置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四、不注意燃料物品之堆置使用,或在燃料物品之附近攜用或放置易起火警之物,不聽禁止者。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專屬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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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7786
從哪裏看出有危害之虞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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